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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星巴克"状告公司"星巴克" 市二中院待定夺

阅读:136 次 时间:2005-5-23 稿源:网络资源

一个商标叫“星巴克”,一家公司叫“星巴克”。日前,两个“星巴克”对簿上海(上海商标注册)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纷纷罗列证据,辩论着“星巴克”的最终归属。

“星巴克”案的来源

1971年在美国西雅图一家叫Starbucks的咖啡店诞生了。在此后30多年的时间里,这家咖啡店在全球相继开出了6500家门店,成为全球第一大咖啡零售业者。1996年,Starbucks来到我国北京(北京商标注册,北京商标注册代理),之后又来到上海。我国境内的“星巴克”连锁店星源公司(STARBUCKSCOR-PORATION)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共同经营。从1996年至2003年,他们先后在我国对“STARBUCKS”、“星巴克”和“STARBUCKS&Device”(图形)等八种商标完成注册。

不过,1999年,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并在虹桥路开出了第一家店,不久又在南京(南京商标注册)路设店。

作为本案的原告,星源公司(STARBUCKSCORPORATION)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这八种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STARBUCKS”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支付原告合理支出费用和律师费56万元等九项诉讼请求。

商标和企业名称能否共存

庭审中,原告方的主要理由是:被告把“星巴克”作为企业名称,并将该字号突出使用在其咖啡馆的多种物品上,同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星巴克”中英文和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会使顾客混淆两家企业,属于“搭便车”行为。

被告方上海“星巴克”则辩称,他们是在1999年,通过注册合法取得企业名称的,当时,“星巴克”三个字还没有注册成商标,且两家无论在装修风格、消费定位和企业标识上都迥然不同。现原告依据所有的商标权,要求禁用上海星巴克在先取得的企业名称,缺乏法律依据。商标和企业名称在我国是两个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星巴克”是驰名商标吗

原告的代理人、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傅强国和杨军两位律师表示,按“星巴克”在全球的知名度,它应属于驰名商标。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驰名商标可以享受特别的保护,即可以让上海“星巴克”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为此,他们向法院提供了数千页的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的这个观点,被告的代理人、上海联合律师事务的江宪律师和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向荣律师在对“星巴克”是否是驰名商标提出疑义的同时,还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究竟是两个“星巴克”共存,还是只留一个“星巴克”,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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