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销售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判处被告郑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0年4月至2003年1月期间,被告郑某在王某、顾某(已判刑)未提供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按照王某、顾某的要求,非法从他人处订制假冒的注册酒瓶盖。郑某销售给王某假冒的双沟普曲酒瓶盖30000套、假冒的双沟专供酒瓶盖5000只、假冒的今世缘蓝纪元酒瓶盖15000只。案发后,郑某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郑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帮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