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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鸥"飞入公堂 状告"金鸥"侵犯商标权索赔20万

阅读:243 次 时间:2005-7-1 稿源:网络资源

我国第一块国产手表的生产厂家天津(天津商标注册)海鸥手表集团公司(前身是天津手表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认为,原告是一家专营钟表类产品的国有企业,我国第一块国产手表诞生于该厂。几十年来,原告生产多种规格和款式的钟表类产品。“海鸥表”(指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手表)享有“第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国产女表”、“第一只国产石英手表”、“第一只出口手表”、“第一只获得国际金奖的中国手表”等荣誉。1999年12月,SEA—GULL商标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2002年9月海鸥手表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了《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1981年5月1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以“海鸥”及汉语拼音和图形组成的商标。1997年5月28日,原告注册了以“SEA—GULL”及图形组合的商标。1998年7月7日,原告注册了“GOLDSEA—GULL”及图形组成的商标。这些商标均核定在手表等商品上使用,原告对此享有专用权。

原告认为,被告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使用企业名称中的“金鸥”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并且已损害了原告的在先权利。被告擅自在其因特网的网站上发布的企业和产品信息中假冒、仿冒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且使用与原告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极易与原告商品相混淆,从而误导消费者,给原告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原告故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和宣传材料中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认定原告注册的“SEA—GULL”及图形组成的商标和以“海鸥”及汉语拼音和图形组成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等9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经营的是礼品手表,被告从原告处购进手表表芯,然后根据客户要求的文字或图案加工成礼品表出售,没有使用原告商标,从原告为被告出具的两张收据,也说明了原告对被告销售行为是默认的;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使用“金鸥”的文字、请求认定“海鸥”商标为驰名商标和向被告索赔2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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