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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商标被撤销案件审理回放

阅读:240 次 时间:2005-7-6 稿源:网络资源

"家家"商标纠纷行政裁决程序

2004年5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裁定撤销山西(山西商标注册)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传统)的"家家"商标。商评委的理由是:

一、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花村汾酒厂)产品虽然没有上市,但已做了大量的生产准备,所以使用在先。其采信的证据是:山西虹通公司与包装商的订包装合同书复印件。

二、杏花村汾酒厂的"北方牌家家"酒已在老传统注册日34天之前通过山西电视台向山西、全国乃至全亚洲播出,形成了知名商标,采用的证据有虹通公司与山西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合同复印件公证书。

三、老传统与杏花村汾酒厂处于同一地域,同一行业,曾经存在联营关系,所以虽无证据证明也足以使人确信采用不正当手段,主观恶意。其采信的证据为零。

老传统不服裁定,依法向北京(北京商标注册,北京商标注册代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调取279号合同证据原件做司法鉴定。

"家家"商标纠纷一审判决程序

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58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告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传统)注册"家家"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维持了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撤销老传统注册的"家家"商标的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8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花村汾酒厂)与山西省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泉涌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杏花村汾酒厂将自己研制的"北方"牌家家酒的配方工艺及商标、品名交于义泉涌公司,义泉涌公司负责家家酒的生产、包装、销售、市场推广。杏花村汾酒厂有权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同年6月15日,义泉涌公司为其下属的益汾酒厂出具授权委托书,安排该厂具体负责北方牌家家酒产品的生产。同年7月2日,益汾酒厂的销售商虹通公司与山西太原日中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由前者提供酒标上的文字内容并自始至终委托后者设计家家酒瓶贴、背标、外包装箱、设计汾酒新品家家酒的全套包装,同年8月30日,益汾酒厂与虹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进一步拓宽北特加酒市场,在原有北特加酒的基础上,增加该品牌系列产品--北特加家家酒。同年9月14日,虹通公司与山西电视台签订广告合同,山西电视台自1999年9月14日至10月22日每日播出家家酒广告。同年10月27日及10月29日,山西省卫生防疫站及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分别为生产厂家杏花村汾酒厂的北特加家家酒出具产品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同年10月29日,山西省卫生厅为杏花村汾酒厂的北特加家家酒颁发食品卫生销售许可证,同意其在山西销售。

老传统与杏花村汾酒厂同处山西省吕梁地区,双方于1998年1月至4月有过关于生产酒产品的联营关系。老传统于1999年10月18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0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杏花村汾酒厂使用的家家商标在文字构成、字体方面基本相同。杏花村汾酒厂于次年8月2日向商评委提出关于争议商标的撤销申请,商评委经审查后于2004年5月24日作出第1812号裁定。

法院认为,家家的商品商标固定在标明杏花村汾酒厂生产的酒产品上,应认定杏花村汾酒厂为该商标的使用人。老传统还认为"家家"一词早已有之,并非为杏花村汾酒厂独创,对此法院认为,该词是否属自创词不能推翻关于老传统有恶意的认定。

法院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1812号争议裁定。

老传统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杏花村汾酒厂--(委托代理)义泉涌公司--(授权下属企业)益汾酒厂--(益汾酒厂销售商)虹通公司,并由虹通公司对外签订广告合同、订购酒瓶、订购酒瓶外包装、订购商标标贴、订购瓶盖、与山西电视台签订广告合同。

与商评委的裁决书不同,一审法院判决中认定虹通公司的标贴贴在杏花村汾酒厂的酒瓶上,将每日18秒广告的投放表述为"每日投放",将广告播出媒体山西电视台表述为"相关公众媒体",同时在一审庭审笔录中,主审法官曾当庭裁定老传统与杏花村汾酒厂的买卖关系已在杏花村汾酒厂生产"北方牌家家酒"之前16个月结束。

老传统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家家"商标纠纷二审司法程序

老传统于2004年12月30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5个新证据。

2005年5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认定,老传统与杏花村汾酒厂提交的新证据,因无正当事由,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因为商评委和一中院均对老传统要求对证据原件做司法鉴定的申请没有接受,于是代理老传统的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请做司法鉴定。

老传统不服二审判决,正在准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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