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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表示——商标转让纠纷也适用于民事诉讼解决

阅读:96 次 时间:2005-8-16 稿源:网络资源

8月14日,中国企业家协会召开了中国企业法律维权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以“羊老大”商标归属争议案为例,就商标权归属转让中存在的争议、商标注册的行政确认权和民事诉讼管辖权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羊老大”原是陕西(陕西商标注册)榆林羊老大制衣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后陕西羊老大部分股东在北京成立了北京羊老大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北京羊老大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商标转让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羊老大”系列商标转让给北京羊老大有限公司。北京羊老大公司以商标证编号遗失为由申请补发了新的商标证,但榆林羊老大公司则表示该商标证并未遗失,他们也从未和北京羊老大公司签订任何协议。

2002年,榆林羊老大公司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年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羊老大”系列商标归榆林羊老大公司所有。然而,在终审判决书拿到一个多月后,陕西省高院又作出裁定提起再审,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

对于商标权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针对本案的性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认为,这个案子根本的性质属于商标权转让的纠纷。因而也就属于一个民事权益争议的纠纷,因为商标权就是一种民事权利,商标权的转让而引发了一种纠纷,当然是民事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民事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羊老大”商标转让在形式上没有问题,但事实上存在问题,这个转让应该说是有瑕疵,证据是不足的。凡是涉及到权属问题都应该是民事诉讼,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一审、二审来解决这样一个权属争议的问题。这个案件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应该是有道理的,有根据的。

我国商标法第43条规定了当事人如果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商标权转让的纠纷是否必须经商评委裁定后法院才可以受理,赵旭东和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均认为,法院直接受理商标权转让的纠纷,并没有超越管辖权限,并不是说所有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的转让争议都要商评委先裁定,再去法院。从对商标法第43条的理解来看,对于商标的原始注册的争议需要经过商评委裁定后,再向法院起诉,但并不必然包括商标权转让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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