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日,江苏盐城市滨海县工商局,一场规模不大的听证会在激烈地进行中。出席听证会的共涉及三方:一方是案件调查人,即滨海县工商局,一方是当地最大的医药经销商滨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亚公司),另一方则是作为第三方出席的河南新乡中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杰药业)。
6月21日,滨亚公司接到当地工商局的一份拟处罚通知书,称其从2004年10月起先后4次从安徽(安徽商标注册)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中杰药业生产的“中杰快克”氯芬黄敏片,侵犯了海南(海南商标注册)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的“快克”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地工商局拟对滨亚公司进行处罚:1.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2.处以罚款2.5万元。滨亚公司要求申辩,滨海县工商局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据滨亚公司的代理律师盐城强仕律师事务所王凤毅介绍,2005年3月29日,滨海县工商局曾经书面通知中杰药业,其生产的“中杰快克”氯芬黄敏片侵犯了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的“快克”商标专用权。5月25日,中杰药业书面答辩不认为侵权。后滨海县工商局拟处罚在当地销售“中杰快克”的经销商滨亚公司,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作为第三方身份出席听证会的中杰药业营销总部副总经理吴玉林表示:“只想在可能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中杰快克”是否侵权
听证会上,双方唇枪舌剑(滨亚公司和中杰药业为申辩方),气氛十分紧张。从表面上看,听证会是针对滨海县工商局是否要对滨亚公司进行处罚进行听证,而实际上焦点集中在“中杰快克”氯芬黄敏片到底是否侵权。
案件调查人表示,滨海县工商局接到投诉方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转寄过来的一封咨询信。在信中,这位徐州消费者就“中杰药业是不是贵公司的分支机构、‘中杰快克’有无涉嫌冒牌”等问题提出疑问。“快克”是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注册商标。6月23日,“快克”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受国家重点保护。而“中杰快克”未经海南亚洲制药的允许,在同是治疗感冒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与“快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在市场上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而滨亚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理应受到处罚。
对此,王凤毅律师表示,“中杰快克”与“快克”无论从外观到实质内容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中杰快克”不对“快克”构成商标侵权。
他出示了两种产品的外包装,指出:“快克”两字采用绿色变形黑体字,两字属平行结构,大小相同并在其右上方标有“R”的注册标记,而“中杰快克”四字采用红色变形黑体字,四字属平行结构,大小相同,并在其右上方标有“TM”,表明是正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商标;其次,二者在商品的包装、装潢上也存在显著区别,普通消费者行使一般的注意义务便能清楚区分商标“中杰快克”与注册商标“快克”的区别。因此,“中杰快克”商标与“快克”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不存在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亚洲制药注册商标“快克”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同时“快克”商标的药品名称是“复方氨酚烷胺胶囊”,“中杰快克”药品名称为“氯芬黄敏片”,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再者,案件调查人并没有确认徐州消费者的身份,仅凭一名尚未确定身份的消费者咨询信,还不足以说明“中杰快克”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混淆。
他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滨亚公司作为销售者,无法也无权从其外观上知道中杰药业公司的“中杰快克”是否侵犯了亚洲制药公司的“快克”商标专用权,并且滨亚公司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不应该受到处罚。
听证会足足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双方出示证据并各自补充观点,你来我往,争论激烈。其实,中杰药业此次派四人专程赶到江苏滨海参会,其费用并不比2.5万元少多少。那为什么中杰药业不认罚(注:滨亚公司的罚款由中杰药业支付)呢?
吴玉林表示,如果认罚,就等于认同中杰药业“中杰快克”商标侵权。这样一来,公司所有“中杰快克”的产品都面临市场危机,公司的损失可想而知。
滨海县工商局法制科的负责人则表示,听证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我们会充分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观点。至于最后的结果,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