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陕西(陕西商标注册)榆林羊老大制衣公司和北京羊老大服装公司有关“羊老大”的商标纠纷案炒得火热。但火热之外的看客们却着实有点“看戏”的味道。
“看戏”的味道来源于此案的一波三折,更来源于两家公司当年“本是同根生”的关系。
从已经有的两方面的报道来看,此案的大致情况是,1995年,由王飞任董事长成立的陕西榆林地区羊老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申请注册了“羊老大”文字商标。到2000年,随着事业的发展,原有榆林羊老大的部分股东在北京成立了北京羊老大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两公司达成协议,为发展壮大羊老大的事业,榆林羊老大允许北京羊老大使用“羊老大”注册商标,此时,王飞兼任“北京羊老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王飞8月14日在北京对记者所说,之后,北京羊老大以已经作废的假公章骗取了国家商标局的信任,将“羊老大”的商标权持有人换成了北京羊老大公司,并以“商标证”遗失为由(实际商标证仍在榆林羊老大公司的保险柜里)冒领了“羊老大”商标证。
有趣的是,谁领了商标证并没关系,毕竟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但有关系的是两家公司又签订了一个联合声明:“北京羊老大服装有限公司,愿将本公司注册商标‘羊老大’品牌无偿转让给榆林市羊老大制衣有限公司。”但是,“联合声明”后,双方并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正因为没有这个手续,后来的官司才有了曲折。2002年,榆林羊老大公司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后榆林市中院判决北京羊老大公司所持有的羊老大文字商标专用权归榆林羊老大公司所有,北京羊老大公司不得使用羊老大文字商标。后经北京羊老大公司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终审判决“羊老大”系列商标归榆林羊老大公司所有。
“北京羊老大”显然对判决不服,《法制日报》6月28日以《“羊老大”之争引出商标权的司法审查难题》为题报道了“羊老大”商标纠纷案,并由5位法学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法辩。专家们的主要意见是:“羊老大”商标案在本质上凸现了目前我国公司治理中大股东过分控制公司,侵害公司本身利益的现象。陕西的两审法院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来审查国家商标局的行政行为,显然超出了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违反了商标法设置的行政前置程序;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核准公告等特定的行政程序。
而据后续的,此案引起了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于是,在终审判决四十多天后,陕西省高院又做出裁定提起再审,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
这次轮到“榆林羊老大”不服了,不服不仅在于拿到终审判决后,“榆林羊老大”采购了三千多万元的服装面料准备生产,上海浦东的羊老大公司也注册完毕、榆林羊老大工业园已破土动工、五千余万的产品订单已经完成。而如果自己没有“羊老大”商标,所有的生产销售都将成空。
8月14日,针对“羊老大”商标的争议,中国企业法律维权研讨会暨“羊老大”商标案专家论证会又在中国企业家协会召开。同样,众多的权威性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一系列意见:法院直接受理商标权转让的纠纷,并没有超越管辖权限,案子根本的性质属于商标权转让的纠纷。法院受理是对的,法院判决也是符合事实的。榆林公司需要通过一些法定的手续来变更,即通过申请法院的执行进行变更。
短短两个月内,两次专家法辩,立场各异,但究竟谁是谁非呢?
笔者以为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在8月14日的研讨会上说的一席话值得思考。
为什么这几年专家坐下来一起讨论的案子越来越不受到重视?因为会开的越来越多。从实践情况看,中国的法官在知识产权方面经验不多,而学者研究的比较多,各方专家的观点应该说对法官正确的办案是有益的。之所以很多专家的意见不受重视:一是被媒体误读,在报道中曲解了专家的意见。二是有些记者对专家意见有选择、有倾向地进行报道,这可能会影响一些专家的声誉。三是有些专家可能在没有搞清全部事实而仅仅听了一面之辞的情况下发表了意见。
笔者认为,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商标权归属与纠纷是一方面,而终审被中止,两方专家不同意见也是一方面。但从局外人的角度来看,此案的最终裁定是什么,仍应由法院根据事实来认定。同时,鉴于此案涉及的两公司在起初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情况,许多细节外人更不得而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