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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商标 怎能擅用

阅读:124 次 时间:2006-2-9 稿源:网络资源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一外地电焊条厂在22吨电焊条上使用他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在海关申报出口时被查获,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此后,商标注册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将该厂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支付赔偿款等责任。日前,市二中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工厂赔偿商标注册人经济损失5万元。

本市某矿产进出口公司是“永久牌PERMANENT及图形”、“MT—12及图形”的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11类电焊条,并在天津(天津商标注册)海关进行了备案。2005年4月5日,保定市一家电焊条厂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同年6月14日,海关对该厂申报出口的使用“永久牌PERMANENT及图形”、“MT—12及图形”商标的、价值合计1万美元的22吨电焊条进行了调查,发现这批货物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并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违法行为。当月28日,海关即对该厂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后,该商标注册人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向负责存储海关扣留的电焊条的单位缴纳仓储费6988元,并为制止侵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为此,该公司认为,该电焊条厂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该电焊条厂停止侵权行为、支付赔偿款6万元并支付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1.2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合法传唤,被告电焊条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在核实证据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原告是“永久牌PERMANENT及图形”、“MT—12及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口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电焊条22吨,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该行为已被天津海关进行了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及发生的仓储费、律师费,法院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予以酌定。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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