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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申请程序与审查尺度

阅读:127 次 时间:2006-3-7 稿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近日,"非中国制造"商标申请在欧盟被受理的消息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在欧盟注册商标的程序和审查尺度的问题也成为焦点之一。本报综合英国福得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欧盟商标的重要指南》和由黄文辉翻译、黄晖校对的《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整理出以下背景资料,方便读者了解。

1993年12月20日,欧盟议会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1996年4月1日,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盟商标局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到2004年5月1日,该联盟已扩展到25个国家。

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10年,每次续展保护期也为10年。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费用低。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5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后可获得欧盟2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任何一件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决定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

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允许的。

已注册的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并且以此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也可请求优先权。

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商标被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有以下几点:(1)符合条例第四条要求的标志;(2)缺乏显著性的商标;(3)仅由商业活动中可用于标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商品的生产日期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或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符号标志组成的商标;(4)仅由在习惯用语或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成为惯例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5)仅由以下形状组成的标志--由商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形状,或获得一定技术效果所必须的商品形状,或给商品带来实体价值的商品形状;(6)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7)带有欺骗性质的,例如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商标;(8)未经主管机关认可应按照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被拒绝注册的商标;(9)虽非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指的,但具有特殊公众利益的徽章、徽记或者纹章图案的商标,但有关当局同意其注册的除外。(10)含有葡萄酒和烈性酒的产地标志而该产品又不是出产于该地的。

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欧盟商标局将申请内容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便在同一时间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审查通过后,进入3个月的公告,其间任何第三者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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