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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商标案位居山东十大知识产权案第一

阅读:243 次 时间:2006-4-19 稿源:网络资源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山东(山东商标注册)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200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其中将军烟草集团的驰名商标维权案排名第一。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称,公布的2005年度最具影响力的十大知识产权案,集中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国际影响大、涉案数额高、案情复杂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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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商标维权

2005年3月,将军集团济南卷烟厂因省城某包装公司搭便车,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将军商标主要部分相同的图案而将之诉上法庭。作为山东省的知名企业,将军商标案从一开始就引起了普遍的关注。业内人士认为,此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庭审中,济南卷烟厂指出,包装公司在其生产的封拉线产品上使用与将军商标主要部分相同的图案“将军及盾”商标,其行为误导了相关公众,使消费者误以为原、被告之间属于关联企业,且造成产品是同出一家的误解。另外,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消费者无法取得相应服务,必然会削弱将军集团产品的公信力和市场占有率。为此,要求法院确认将军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判令包装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驰名商标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在本案中,将军烟草集团使用将军商标所生产的卷烟产量大、在国内市场占有率高,该商标的使用时间较长,广告范围也涉及全国各地,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条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包装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将军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依法判决将军商标为驰名商标,包装公司应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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