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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小新"商标引争议 新旧商标法适用成焦点

阅读:301 次 时间:2006-6-7 稿源:中华工商时报

顽皮而可爱的“蜡笔小新”是许多青少年所喜爱的日本卡通人物。1996年1月,广州(广州商标注册)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注册了“蜡笔小新”商标,2005年1月,对“蜡笔小新”拥有著作权及商品化权的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指称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是恶意抢注,在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没得到批准后,诉至法院。日前,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在北京(北京商标注册,北京商标注册代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的代理人介绍,“蜡笔小新”是日本人臼井义人创作的漫画作品。1992年,经臼井义人授权,该公司获得了该作品的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和商品化权。之后,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推出了“蜡笔小新”的漫画及电视动画及各种商品,“蜡笔小新”的形象被广泛应用在食品、服装、玩具、药品等商品上。

在中国,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在“连环漫画书类”及“牙刷类”商品类别上进行了商品注册,但后来发现在其它商品类别上的9个商标,被广州诚益眼镜公司早在8年前抢注。2005年1月,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以这9个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但被驳回。请求法院做出撤销商评委就“蜡笔小新”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书,撤销被抢注的“蜡笔小新”商标。

国家商评委则认为,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双叶社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蜡笔小新”虽然是著名的漫画作品,“蜡笔小新”的形象在中国也深入人心,但双叶社并未将其作为商标广泛使用于市场,并非驰名商标。诚益公司抢注其他知名商标及注册“蜡笔小新”商标并转让的行为,都难以直接证明诚益公司在申请注册时有恶意。因此,诚益公司注册的“蜡笔小新”商标合法有效。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新、旧《商标法》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商评委代理人说,原告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时间是在新《商标法》实施之后,已经超过了5年法定期限。此外在该商标注册时还未成为驰名商标。原告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则认为争议期限应从2001年12月新《商标法》实施之日起算,否则对原告极为不公平。通过调查,原告还提出,诚益眼镜公司不仅抢注了“蜡笔小新”的9个商标,还试图抢注“高露洁”等50件他人的知名商标,显然是一家长期从事抢注他人商标权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公司,具有明显的恶意。

作为本案第三人,诚益眼镜公司认为该公司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撤销该公司的商标。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北京市一中院将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理后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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