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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孙虽然同名 权利岂能同等 “秦始皇”商标案凸显法律难题

阅读:53 次 时间:2006-7-27 稿源:网络资源

两家企业明明是爷爷和孙子的关系,只不过这个爷爷和孙子叫的是一个名字;虽然两家企业有血缘关系,但却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况且中间还隔着一个既是儿子又是爹的另一家企业。只是因为孙子与爷爷同名,便能说孙子就是爷爷吗?最近,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津酒集团)就遇上了这样的烦恼。

“秦始皇”未办“传位”手续

引来确权麻烦

说起津酒集团出品的俗称“大帝王”酒的“秦皇”、“汉武”、“唐宗”、“宋祖”,在天津市场还是颇具知名度的。虽然“帝王”出世后前景看好,但津酒集团依然有些郁闷。原因是,“唐宗”、“宋祖”已经商标在手,“汉武”也没太大问题,唯独这老大“秦始皇”是原青岛第一酿酒厂的注册商标,天津虽使用多年,却没有取得专用权。但由于原青岛第一酿酒厂的商标法律意识问题,给了津酒集团一线生机。

2002年底,现青岛第一酿酒厂向天津市工商局投诉称,其为在33类白酒上“秦始皇”商标的注册人,津酒集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秦始皇”商标,构成侵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津酒集团经调查得知,“秦始皇”商标的真正注册人——原青岛第一酿酒厂(国有企业)已于1994年注销,改制为青岛琅琊台酒业股份公司。一年后的1995年,琅琊台酒业股份公司又投资新成立了现青岛第一酿酒厂(股份制企业),直到目前,两企业之间未办理任何变更或转让、移转手续。津酒集团依《商标法》关于“法人终止一年未办理移转手续,任何人可以提出注销申请”的规定,于2003年1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

2005年7月14日,商标局认为注销理由不成立,对注销申请予以驳回,理由是:一、津酒集团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二、津酒集团提供的琅琊台酒业股份公司由原告青岛第一酿酒厂改制的文件及现青岛第一酿酒厂成立的工商登记材料不足以证明原青岛第一酿酒厂已经终止。

2005年8月5日,津酒集团向商标局提起行政复议。2005年9月14日,商标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裁定。2005年9月29日,津酒集团向北京(北京商标注册,北京商标注册代理)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月15日,北京一中院判决:商标局关于复印件的理由有瑕疵,但津酒集团在诉讼程序中新提供的原青岛第一酿酒厂在工商局的注销登记证明,因在行政审查中未提供,仍认为津酒集团不能证明原青岛第一酿酒厂已经终止。2006年7月6日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作出终审判决。

“法人终止”概念不清

凸显法律难题

记者了解到,此案是2001年12月修改的《商标法》增加“关于因自然人死亡/法人终止而提交注销申请”的相关规定后,商标局所面对的涉及此条款的首起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津酒集团进行此次诉讼的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米阿前告诉记者,此案的关键在于,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没有从正面回答《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所涉及的“法人终止”到底是什么概念?

米阿前表示,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一年之内权利人未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这其中“法人终止”的概念模糊不清。米阿前认为,法人终止一般分为完全灭失及改变所有制性质或有权利承继关系等法律意义的终止。以本案为例,原青岛第一酿酒厂是国有企业,1994年整体出售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琅琊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企业职工持有全部股份,企业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已经超出了企业变更的范畴。从法律意义上讲,原法人已经终止,如同自然人的父母与子女,虽然有血缘关系,却是不折不扣的两个人,权利的转移应按法人终止办理移转手续,而被申请人原青岛第一酿酒厂在企业注销时,并未有处置无形资产(商标权)的任何文字证据。因此,也就是丧失了合法移转的权利。事实上,该商标也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当然有理由认为该权利主体已终止,该权利无人主张或无权主张或超出了主张期限,可以依法行使注销权利了。

米阿前告诉记者,本案的另一大焦点在于,法人在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可否作为法人终止的证据。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就企业法人终止作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和界定,因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米阿前还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一,作为行政机关,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较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需要不需要主动调取关键证据,也就是被申请人的法人注销登记表;第二,行政机关在作出商标注销申请裁定时,是简单地说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法人终止呢,还是应回答怎样才算“法人终止”,抑或是在法律对“法人终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谨慎作出裁定。

米阿前最后向记者表示,“秦始皇”商标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对“法人终止”相关规定的缺陷,而这一缺陷,直接影响商标确权,而商标确权又直接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配套法律条文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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