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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维权:陕西长岭电器停止使用其商标

阅读:190 次 时间:2006-7-28 稿源:网络资源

宝鸡市第一份“诉前禁令”日前诞生——陕西(陕西商标注册)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宝市中法民禁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陕西长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长岭”商标。据了解,此类案件在陕西省内尚属首例。

陕西长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岭公司)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即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上使用与“长岭”商标(文字、拼音、图形)完全相同的商标,已侵犯了长岭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长岭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无可挽回的商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并估计会给消费者造成无法预料的后果,故长岭公司请求法院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长岭”商标。

“诉前禁令”是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临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接受商

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

申请人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长岭公司现已就陕西长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事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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