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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占三成

阅读:124 次 时间:2006-8-24 稿源:法制日报

打官司也能打出驰名商标,记者在今天举行的山东(山东商标注册)省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授牌仪式上了解到,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日渐火热,截至目前,山东省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占山东省驰名商标总量近三成。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华理介绍,这次驰名商标授牌主要针对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认定的13件商标。而截至2005年底,山东省全省已拥有中国驰名商标82件,其中,司法

认定的驰名商标22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60件。

“近年来,伴随山东省拥有的驰名商标数量的增加,‘司法认驰’比例也逐年增长。”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处长刘富东告诉记者,“目前,驰名商标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进行认定。‘司法认驰’与‘行政认驰’均是依据商标法,由当事人向工商局或法院提起而进行的被动认定。但‘行政认驰’须由当事人自愿申报,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家机构统一认定,而‘司法认驰’则由当事人异议引起,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般均有权认定,这导致‘司法认驰’的认定机构更为普遍。”

据业内人士分析,由于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和域名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均可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因而,普遍的“认驰机构”及较短的认定时间使得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青睐于通过“司法认驰”打出驰名商标。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司法认驰”只实行个案认定,对以后该驰名商标案件的审理没有实质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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