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6月18日讯 同为国家注册的合法商标,两家门面上都有“蓝”、“白”字样的公司打起了商标侵权官司,今日,烟台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烟台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侵犯了“蓝白”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
1998年8月,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的“蓝白”商标。2001年,“蓝白”商标被山东(山东商标注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省著名商标。2000年10月,台商王文政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蓝&白”商标。并与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老板王某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去年8月,烟台市蓝白食品有限公司控告蓝与白快餐店误导公众,利用“蓝白”声誉攫取利益。
法院认为,“蓝白”商标注册在先,并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在当地享有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对于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来说,“蓝&白”与“蓝白”称呼起来并无什么不同,由于“蓝&白”注册在后,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尽到善意的、合理使用的义务,对在先的权利进行合理的区别和避让。被告在门头装潢及价目牌的使用过程中,既未正确地使用其由图形与文字组成的商标,也未突出使用“来自台湾的美食”字样,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是突出使用了商标中“蓝&白”,客观上造成了与原告的商标几乎相同的标识效果,已经给公众造成了混淆,被告的行为超过正当界限行使其商标使用权,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名称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整顿门头牌匾及价目表,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当地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1万元。
(张坚栋立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