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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娃娃”商标申请惹争议

阅读:178 次 时间:2006-8-29 稿源:网络资源

公司名称申请在先奥运吉祥物要受保护 

大连(大连商标注册)福娃娃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贾黎日前就该公司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的“福娃娃”商标注册申请一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大连“福娃娃”早在2003年12月8日就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4年1月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而奥运“福娃”商标注册申请时间是2005年9月21日。因此,“福娃娃”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违背了《商标法》注册在先的基本原则。目前,公司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贾黎向记者介绍说,大连福娃娃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由下岗职工组成的生产高文化品位玩具礼品的民营企业。2003年,针对世界上缺少既有知名品牌又能代表中国传统文化与民俗的布娃娃产品,该公司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福娃娃”。“福娃娃”随即在大连、北京、广州等地面世,并远销

德国。该公司于2004年7月21日获得国家专利局“福娃娃”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该产品2004年3月13日荣获全国礼品艺术品博览会“中艺杯”评比大赛创新奖、2004年2月16日荣获大连市首届旅游商品及创新设计大赛工艺品类二等奖,并获“大连市优秀旅游商品”称号;参加了2004年中国(义乌)玩具及儿童用品博览会、2004年全国礼品艺术品博览会、2004北京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展览会暨第六届全国玩具及儿童用品博览会。自2004年起大连“福娃娃”在《Gifts&Home》、《中国儿童报》、北京电视台、《新商报》、《玩具世界》、《妈咪宝贝》、《中国出口商品大全》等国内外有关杂志报刊中多次公开报道过,中华玩具网、中国玩具网、中国制造网、中国商网、中国贸促会网、中国国际商会网、新浪网、环球礼品贸易网等均有登载,已经具有广泛的影响。

意想不到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6年6月29日下达驳

回通知书称:“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福娃’是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的名称,是受法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福娃娃’与‘福娃’文字相似,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对此,大连福娃娃商贸有限公司特此声明:我公司2003年12月8日申请并于2004年1月8日获得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福娃娃”商标受理通知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材料完整,程序正确,原始事实清楚。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提到的奥运“福娃”的注册时间是2005年9月21日,也没有在第二十八类(玩具类)注册。因此,我公司“福娃娃”商标注册时间及专利获得时间均早于奥运“福娃”注册时间,完全符合《商标法》注册在先的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记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有关“福娃”商标的申请信息中看到,大连福娃娃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贾黎于2003年12月8日申请的“福娃娃”商标注册申请在第二十八类。而第二十九届奥组委申请的32件“福娃”商标,申请日期为2005年9月21日,已于今年4月14日开始初审公告,但其中并不包括第二十八类。有关专家认为,对奥运标志的商标保护是针对侵权等行为而言的。按《商标法》规定,由于“福娃娃”商标注册在先,不仅不存在侵权,而且北京奥组委在相关类别的注册将不会成功。这也可能是奥运“福娃”在第二十八类没能注册的原因。再说,“福娃娃”不但已经申请在先,而且也使用在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二处的孙女士曾对媒体解释说,4月14日奥运“福娃”商标公告后,为避免抢注较多的情况,局里专门开会下文,跟“福娃”相关的商标一律驳回。因为商标受理的周期较长,2003年申请的“福娃娃”此时刚好进入审查程序,“就撞在枪口上了”。不过她建议,既然申请在先,应该抓紧提出复审,说明事实和理由,争取一下。对此解释,贾黎认为,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而2003年申请的“福娃娃”,在2006年4月14日奥运“福娃”商标公告后,才进入审查程序,并于6月29日驳回,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尽管如此,贾黎深信,在我国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提倡自主创新、构建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的大环境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定会尽快作出公正的裁定,使“福娃娃”自主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23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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