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市德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肠,侵犯秋林糖果厂生产的“里道斯”红肠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独立使用权一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从2006年10月以来,哈市德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家乐福等超市经营所谓的“俄立道斯”牌红肠,侵犯了秋林糖果厂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独立使用权,给该厂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法院认定:“里道斯”是俄语红肠的音译,秋林糖果厂将“里道斯”注册商标用于生产、销售肉灌制品。2006年8月,中国市场品牌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秋林糖果厂生产(经营)的里道斯红肠系列产品中国驰名品牌证书。被告德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俄立道斯”商标与原告秋林糖果厂独占使用的“里道斯”注册商标,后两个字“道斯”完全相同,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因此判定,德萍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与“里道斯”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俄立道斯”商标,无论“里道斯”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均构成侵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德萍公司的上述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维持原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