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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人"商标疑被冒用 "耐克"要求索赔50万元

阅读:164 次 时间:2007-6-21 稿源:网络资源

一手抓着篮球,飞在空中灌篮,这是前NBA球星乔丹的经典动作,这一图案也成为耐克旗下飞人系列运动鞋的注册商标。在欧尚超市,康威鞋店内发现有标有类似飞人乔丹图案的运动鞋在出售,耐克公司认为上述商家的这一行为构成对飞人商标的侵权。因此分别将上海(上海商标注册)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晋江康威鞋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昨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商场出现疑似“飞人”鞋

飞人图案是耐克旗下乔丹运动鞋的标志图案,然而耐克公司却在商场里发现了同样挂着飞人图案的运动鞋在销售,而且还不止一家。为维护商标权,耐克公司将欧尚等三家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昨日将三起案件合并审理。

“据耐克公司调查,欧尚超市长期在其各门店陈列并销售标有飞人商标的运动鞋,在康威店里也发现了类似运动鞋,还有标牌为龙之步的运动鞋上,也出现了飞人图案。”昨天,原告耐克公司代理律师告诉记者,针对这一情况,耐克公司曾向上述商家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向原告提供商品的进货记录等,但对方未予配合。对此,原告认为,上述商家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重大影响,故分别上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飞人商标不仅在上海遭到侵权,在宁波同样发现了类似事件。”原告律师还透露,目前在宁波欧尚超市也同样发现有侵权运动鞋在出售,耐克也已经起诉。

庭审交锋三大焦点

对于原告的诉请,几名被告分别表示不能接受,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着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该登报道歉、50万元索赔究竟合不合理展开交锋。

■争论一:“飞人”图案是否受到保护

原告飞人”图形商标是原告依法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是仅次于耐克、阿迪达斯等知名商标著名商标,被告未经允许在运动鞋上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

被告不同意“飞人”商标是著名商标的说法,认为该图案即使在国外知名,但与国内知名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被告方还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商标公证材料,对此商标图案仅有一个文字上的描述,是一个篮球运动员飞在空中的形象,但并没有图案显示,因此涉案的商品仅仅在图案上装饰上有相似之处,但并不一定构成侵权。

■争论二:侵权纠纷是否公开道歉

原告耐克是一家具有很大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公司,因为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要求三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被告在原告发过律师函之后,已经立刻停止了涉案产品的销售,并未对原告的商誉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名誉方面的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公开道歉的要求。

■争论三:

50万赔偿是否合理

原告根据经济损失,提出50万元的经济赔偿。

被告三家被告均认为不合理。因商标侵权引发的经济索赔,最高限额就是50万元,但赔偿额度要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与否、导致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来决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很快停止了销售涉案商品,并将涉案商品从柜台撤下,即使构成侵权,销售数量也有限,造成的损害也较小,即使赔偿,也不适用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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