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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城东法院审结一起假冒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案件

阅读:198 次 时间:2007-6-26 稿源:网络资源

6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罗安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蒋青林犯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永钢犯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德兴犯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6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罗安全从他人及被告人蒋青林处购买到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茅台、剑南春、思路花雨、春夏秋冬等酒的注册商标标识,随后以低价格的酒在其出租房内伪造成上述品种的酒类销售。被告人蒋青林在2006年1月至12月期间从他人及被告人张永钢、刘德兴处多次购得伪造的茅台、剑南春、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丝路花雨、天贝春、春夏秋冬的注册商标标识出售给被告人罗安全,其中标识外包装盒共计1752件、防假标识100件、包装200件、手提袋80件。被告人张永钢、刘德兴于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受雇于他人,从别处购买伪造的茅台、剑南春、五粮液、五粮醇、天贝春、丝路花雨、春夏秋冬等酒的注册商标标识,出售给被告人蒋青林等人。同年12月11日,西宁市工商局在其租住的房内查获五粮液等各种假冒注册商标酒共408瓶,制假所使用的尖曲酒157瓶,大明纯粮酒13桶,各类假冒注册商标识2540件。手提袋,外包装、外包装箱、包装盒袋、打火机、各类标贴共计22853件,非法经营数额33126元及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五粮液厂徽、商标包装盒、酒瓶盖、打火机、商标标识、标贴、泡沫包装袋共40020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安全、蒋青林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与其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永钢、刘德兴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造注册商标罪。案发后四被告能如实供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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