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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口子酒打赢商标官司“讨清白”

阅读:148 次 时间:2007-6-28 稿源:网络资源

  日前,安徽(安徽商标注册)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口子酒公司)诉湖南(湖南商标注册)省一知名酒业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在淮北市中级法院宣判。法院确认原告口子酒公司生产并销售“口子”牌“福”酒的行为不侵犯被告湖南省某知名酒业有限公司的“福”注册商标专用权。

今年初,湖南省某知名酒业有限公司向口子酒公司发出“公函”,称其依法拥有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福”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最近在市场上发现由口子酒公司生产、销售的口子“福”酒的包装装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标,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湖南这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口子酒公司担心侵权而影响了“口子福”酒的营销计划,口子酒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侵害湖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淮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该公司不侵犯湖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经公开审理,淮北市中级法院认为,口子“福”酒的口子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湖南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福”字商标在产品上使用,并且具有较高知名度;湖南公司注册商标中的“福”字显著性非常弱,其权利范围应当受到合理限制,且口子“福”酒使用“福”字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品名称、装潢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善意、合理使用,表达了“吉祥、喜庆”的文化内涵,没有误导公众;此外,口子酒公司使用的“福”字与湖南公司的“福”商标不相同,与“图形加福”商标不近似,没有攀附模仿的故意,也没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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