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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台湾红蜻蜓商标女鞋 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被判赔偿

阅读:201 次 时间:2007-6-28 稿源:网络资源

因批发销售假冒台湾红蜻蜓“R·D+图形”商标的女式皮鞋,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日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蔡某、张某和邓某停止对原告广州(广州商标注册)市迪恩贸易有限公司“R·D+图形”女鞋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2万元和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原告广州迪恩公司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台湾红蜻蜓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使用的第949281号“R·D+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期限届至2007年2月20日。此外,红蜻蜓公司还授权迪恩公司全权处理中国大陆“R·D+图形”注册商标女鞋的一切法律事务。随后,原告迪恩公司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R·D+图形”注册商标的女装皮鞋。

2005年,原告发现市场上有大量假冒该注册商标的女装皮鞋冲击各地市场。其中被告蔡某在赣州龙都商城以批发形式大量销售假冒“R·D+图形”注册商标女装皮鞋。而被告张某、邓某则明知自己没有经销权,仍从被告蔡某处购入该品牌女鞋。在赣县、和平县以“红蜻蜓专卖店”的形式销售该注册商标皮鞋,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经原告报案,工商部门分别从张某处查获仿冒台湾红蜻蜓女鞋205双及从蔡某处进货的单据,从邓某处查获257双及从蔡某处进货的单据,从蔡某处查获22双。

法院认为,原告广州迪恩公司为“R·D+图形”商标在大陆的专用权人,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蔡某、邓某和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蔡某是销售假冒“R·D+图形”商标女鞋的批发经销商,销售的范围较为广泛,其侵权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及对侵权商标声誉影响较大,因此其应承担对原告的主要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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