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喝普洱茶的人,对“勐库”这个名字一定不陌生。但2005年7月5日,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向双江县工商局举报,称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叶厂侵犯了勐库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是双江茶厂的产品外包装上,出现了“勐库”字样。
昨天(7日)上午官司打到了省高院,争论的核心在于“勐库”究竟是地名还是品牌。
云南(云南商标注册)茶界一直认为,产自云南省双江县勐库镇的“勐库大叶茶”,属于普洱茶中的精品。因此双江县开办了多家茶厂,其中以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勐库”茶最为出名。2005年7月5日,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向双江县工商局举报,称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叶厂侵犯了勐库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是双江茶厂的产品外包装上,出现了“勐库”字样。
经过调查,双江县工商局认为,双江茶厂生产的“勐库大叶”、“勐库春尖”、“勐库乔木”等四种产品侵犯了“勐库”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对双江茶厂作出处罚决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包装物和印刷模具。同时还要没收侵权产品,并予以20万余元行政处罚。
对工商局的处罚,双江茶厂的法定代表人李兰真有很大意见:“‘勐库’是个地名,我们的商标里出现这两个字,怎么会叫侵权呢?再说使用‘勐库’字样包装的茶厂又不只是我一家,难道其它茶厂也都侵权了?”为此,李兰真和丈夫朱卫东将双江县工商局告上法庭。李兰真认为,既然自己生产的茶本身就产自勐库镇,那在包装上注明“勐库”二字根本就无可厚非。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原告方败诉。李兰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临沧中院重审讯。2006年12月28日,临沧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双江县工商局做出的4项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罚款20万余元的处罚决定。
对于临沧中院的重审结果,李兰真夫妇仍不满意,他们很快再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昨天的庭审中,使用地名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侵权,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作为上诉方代理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艺乒律师认为:“‘勐库’是一个地名,勐库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这个地名,无非就是为了注明产品的产地,完全属于合理使用。”对此,工商局代理人认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没有不当之处。勐库公司的代理人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刘浩源律师则认为,因为有了勐库公司良好的经营,才使“勐库”这一品牌有了良好的知名度。双江茶厂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勐库”二字,容易使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解,这实际上就是侵权的恶意使用。
经过一个上午的审理,此案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