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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暗指宗庆后伪造签名 欲夺娃哈哈商标

阅读:233 次 时间:2007-7-13 稿源:网络资源

  抛出在美诉讼最新证据

面对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大规模的“公关战”,沉默的达能突然反击。与宗庆后亲自披挂上阵不同的是,在昨天达能的上海发布会上,出席者并非达能亚太区高管,而是达能的律师团。发布会刚开始,达能方面就明确表示,此次发布会只向媒体公布在美提起的诉讼和杭州(杭州商标注册)商标仲裁的最新进展,其他问题不作表态。

●美籍华商签名被“盗用”

对于达能在美国加州高院起诉的案件最新进展,负责本案的律师陈冬表示,由于宗庆后的女儿和妻子试图拖延时间,拒绝在美国应诉,他们将根据《海牙公约》,通过中国司法部法律中心完成递交文件。他同时强调,“诉讼本身还将在美国进行。”

比起这一进展,陈冬随后公布的“证据”更具火药味。“根据目前的调查,我们可以确认有人通过伪造美籍华商陈仲华的签名,成立了一家控股四个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离岸公司‘HonourBright’。”

陈冬表示,他们曾三次约谈陈仲华,陈仲华表示从未听过这家离岸公司以及由它控股的四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名字,更未签署过与之相关的文件,所以可以肯定该签名是盗用的。

陈冬认为,根据陈仲华的证词和他们从工商局获得的资料可以发现,签名模仿的是陈仲华在1999年颁发的护照上的签名,而实际上,这一签名陈仲华早已不再使用。此外,根据陈仲华的护照,四家非合资公司合同签订的时间他均未进入中国大陆。

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据陈仲华回忆,有两种情况可能导致签名被盗用,一是他曾与宗庆后协商共同在香港成立公司,并递交了护照的复印件;二是他曾于2005年到过杭州,并提供了护照的复印件给娃哈哈,让他们代订机票。

●“宗庆后闪烁其词”

为何非是陈仲华呢?对于这个问题,陈冬表示只有当事人才知道。不过,根据随后披露的陈仲华履历,陈冬明显另有所指。

实际上,陈仲华与宗庆后并不陌生。早在1995年宗庆后赴美国寻找外国投资时,陈仲华就曾带了一家投资方与宗庆后洽谈,不过最终项目没有进行下去,而宗庆后则在1996年引入了达能的投资。

到2005年时,陈仲华曾带领了一个投资代表团赴中国考察,经杭州市政府介绍,再次与宗庆后会面,二人遂商量一同投资杭州钢铁厂的项目,并在香港成立了两家英属维尔京的离岸公司。

不过,这次合作依旧没有成功。双方遂与2006年初商量注销这两家公司,而宗庆后也确实拿了份文件让他签字。

问题很快就出来了,2007年4月底,国内媒体突然爆出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控股股东中,陈仲华是重要的一员。

在获知自己的名字被盗用之后,陈仲华于4月底致电宗庆后,“不要相信媒体的,我已经叫他们不要乱说了。”宗庆后如此答复道。由于不满意宗庆后的答复,陈仲华5月初又发了一份传真给宗庆后,要求其解释为何出现这种情况,不过至今未收到宗庆后的回复。

“从陈仲华的证词和宗庆后的闪烁其词,不难看出问题。”陈冬表示。而在陈仲华看来,伪造的签名“非常粗糙、极度恶劣”。

商标转让并未被“驳回”?

“仲裁一般是不对外公布的,但是在案件提起之前以及案件被受理之后,娃哈哈不断对媒体发表自己的看法。”对于娃哈哈此前的做法,负责应诉此案的陶武平显得颇为不满,同时,对于娃哈哈出示的国家商标局“未予同意转让”的回函,他认为“是对事实的歪曲”。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商标转让,商标局只有两种行政行为,即核准和驳回,从来不会出现‘未予同意转让’,而这也不能与‘驳回申请’画等号。”陶武平认为,国家商标局的回函恰恰证明,商标局从未做出过驳回商标转让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求裁决确认商标转让已经终止,那是说现在终止呢?还是1999年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就已经终止呢?”对于娃哈哈的仲裁请求,陶武平表示,由于该请求有歧义,一度导致他们无法答辩。

不过,目前所有程序已经依法推进,他们已于7月5日提出了“反请求申请”,这份申请也已于7月10日正式递交。

对于达能昨天的表态,娃哈哈发言人称还不能立刻发表评论,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管表示,他们肯定会迅速展开反击。(北京(北京商标注册,北京商标注册代理)晨报周治宏)

达能宣布提出诉讼反请求欲夺娃哈哈商标

娃哈哈方面称此前国家商标局已拒回其转让请求

继本月3日娃哈哈召开声势浩大的中外媒体见面会,指达能三位董事违规兼任多家竞争性公司职务后,昨日,达能再次反击,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娃哈哈商标提出仲裁反请求。

娃哈哈商标

达能:再次要求转让

娃哈哈:早已被驳回

商标归属一直是轰动全国的“达能娃哈哈之争”的焦心。在昨日的发布会上,针对娃哈哈集团在杭州提起终止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达能律师兰多路易斯指出,日前娃哈哈合资公司通过其仲裁代理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呈交“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书面申请并递交与之相关的文件材料。

“娃哈哈集团的仲裁申请无非是在寻找借口,以达到最终不转让其商标的目的!”达能方面认为,娃哈哈集团的所作所为,已对娃哈哈合资公司构成严重违约,并致使娃哈哈合资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达能方面的指责,娃哈哈华南区负责人表示,国家商标局早在上月7日复函表示娃哈哈商标不予转让,达能这是在炒冷饭。据称,国家商标局的这份复函称,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国家商标局未同意转让。

董事违规

达能:协约无竞业条款

娃哈哈:行为违反法规

娃哈哈在3日的中外媒体见面会指出,达能三位董事违规兼任多家竞争性公司职务。日前,沈阳陵东作为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沈阳娃哈哈)小股东率先向达能开炮,将法国达能集团中国区主席、达能董事秦鹏起诉至沈阳市中院,且法院已受理此案。

对此,达能方面提出两点声明:首先,在合资公司中任职的三位达能方董事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而是始终如一地维护合资企业的利益;其次,根据合资协议,达能方董事也并未受到非竞争性条款的约束。根据有关的合资协议,受到非竞争性条款约束的不是达能董事,而是宗庆后。

但娃哈哈华南区负责人认为,企业在中国经营,就要遵守中国的法规,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达能的三位董事从事了竞业禁止行为,这就是违规的。

据了解,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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