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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郑州一公司擅自使用"仰韶"商标被判赔偿2.6万元

阅读:141 次 时间:2007-7-18 稿源:网络资源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河南(河南商标注册)“仰韶”注册商标在酒产品上为驰名商标,郑州喜洋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喜洋洋)未经许可使用“仰韶”注册商标,赔偿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仰韶公司)2.6万元人民币。

据悉,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位于我国著名的仰韶文化发祥地河南三门峡市渑池县,其于1979年10月31日将“仰韶”商标在第33类酒类产品上注册并使用至今。2006年10月,仰韶公司发现郑州喜洋洋公司在其经销的青铜器上使用“仰韶”商标,其字体、读音、图案均与其“仰韶”商标相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06年10月16日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仰韶”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万元。

庭审中,郑州喜洋洋辩称,“仰韶”是酒类商标,自己经销的是青铜器,两者不属于同类产品,不构成侵权,要求法院驳回仰韶公司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仰韶”商标系列白酒产销量、利税逐年上升,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故认定原告拥有的“仰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同时,被告在其经营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仰韶”字样及图案,其行为足以导致公众误解,弱化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仰韶公司损失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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