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山东(山东商标注册)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山西(山西商标注册)某集团公司在支付新利通公司12.83万元的调解协议上签字。两公司对此案结果都表示满意。
2003年6月至8月期间,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威海新利通铝塑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新利通公司的注册商标,生产假冒“新利通”牌铝塑管。在受到工商管理局处罚后,该公司与新利通公司签订了协议,同意支付新利通公司25万元经济赔偿,如不按期付款,则对方有权按照52万元损失额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山西某建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期限付款,新利通公司提起诉讼。期间,山西某建材公司前后支付给新利通公司26万元,后该公司被注销,股权转让给山西某集团公司。在山西某建材公司注销前的清算中,山西某集团公司承诺应付款由其负责支付结算。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山西某集团公司支付新利通公司25万元后,山西某集团公司不服,上诉到威海中院。
在法官反复耐心的工作下,双方终于在二审期间达成上述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