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的“荣誉称号”。西安中院判决的这个案例,之所以获得业界的好评,就因为严格把握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
陕西(陕西商标注册)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对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采取积极、审慎的态度,确保了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该院日前审结的长春蓝色快车计算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蓝快公司)与被告范某、傅某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未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而受到业界的普遍好评。
该案的主要事实是:1997年7月28日,北京(北京商标注册,北京商标注册代理)蓝色快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1999年6月3日北京蓝快公司迁址吉林(吉林商标注册)省长春市,并经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销售包括计算机软硬件、配件和外围设备在内的信息技术产品及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维护维修服务、技术支持服务及相关产品与配件配送管理服务。2000年7月28日,长春蓝快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受让了“蓝色快车”注册商标。2002年7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向蓝快公司颁发了中国IT服务用户满意度调查中国最具竞争力的IT支持与维护服务品牌、优秀专业服务商奖、中国IT服务用户满意度调查连锁体系管理服务用户满意奖。蓝快公司为LENOVOThink产品目前在中国国内唯一的授权维修商。蓝快公司为扩大宣传,除在企业名称中持续使用“蓝色快车”商标外,还在企业宣传册、服装、文头纸上使用了“蓝色快车”商标。蓝快公司在西安授权从事技术服务的合作机构是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
2002年4月11日,傅某经蓝快公司培训获得“蓝色快车硬件工程师”称号,2004年3月傅某从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离职。2004年5月9日,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经范某申请,核准注册了西安高新区蓝色快车维修服务部,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是电脑配件、耗材及办公用品的销售;经营地址在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小区。西安高新区蓝色快车维修服务部服务单记载的服务部联系人为傅某,同时也注明了服务部联系电话,傅某称其是陕西中关鑫业公司(系联想西北地区经销商,范某为股东之一)的工程师,但其给客户在西安市雁塔路隆佳大厦维修笔记本电脑后,向客户出具的却是高新区蓝色快车维修服务部的发票。北京市慧聪商情广告有限公司的《2006年中国行业资讯大全—IT行业卷》上发布的“蓝色快车”广告记载的高新区蓝色快车维修服务部地址为西安市雁塔路隆佳大厦,傅某为总工程师,该信息中刊登的联系电话与高新区蓝色快车维修服务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系电话相同。西安办公网(网址:http://www.xabgw.com)的“企业黄页”栏目上登记发布的高新区蓝色快车维修服务部的企业信息,在商家详细资料中将负责人姓名写为“蓝色快车”。
长春蓝快公司认为范某、傅某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提出侵权之诉的同时,请求法院认定“蓝色快车”为驰名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傅某侵犯了蓝快公司注册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范某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蓝色快车”字号的企业名称;判决范某立即停止侵害长春蓝快公司“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决范某立即停止对长春蓝快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长春蓝快公司损失20000元。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无须认定“蓝色快车”商标为驰名商标。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