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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娃哈哈合同及商标出资纠纷本末

阅读:162 次 时间:2007-8-6 稿源:网络资源

 一、1996年2月9日,法国达能集团公司(以下称“达能公司”)的子公司与杭州(杭州商标注册)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称“娃哈哈集团”)及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关于成立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资公司”)的《合资经营合同》,其中约定:娃哈哈集团以作价一亿人民币的“娃哈哈”商标中的5000万元作为对合资公司的资本出资(另5000万元由成立后的合资企业购买)。

二、1996年2月17日,浙江省外经委批准了上述《合资经营合同》。在办理了验资及相关的审核手续后,合资公司于同年2月18日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后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达能的子公司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了达能公司)。

三、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其中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及其受法律保护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包括商业名称和公司名称中使用娃哈哈字样的权利和附于商标的商誉)转让给合资公司。商标总价值一亿元人民币,其中5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本协议签订后,娃哈哈集团将丧失在商标中和对商标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并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商标。本协议签订后在合资公司获发营业执照后的90天内,办理有关的商标转让登记手续。就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如果杭州成立仲裁委员会则仲裁应在杭州进行。

四、1999年5月18日,由于出资商标的转让登记手续一直没能完成,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关于“娃哈哈”商标的《商标许可合同》,其中约定:

根据1996年的商标转让合同和资产转让合同,娃哈哈集团已将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合资公司,在中国商标局审批转让注册期间,签订本许可合同以列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消的权利和使用许可。签署简式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备案之用,如本合同与简式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是合资公司终止或者商标转让登记手续完成。

就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提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仲裁。

此后至今,作为娃哈哈集团出资的娃哈哈商标一直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2007年始,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公司、合资公司就娃哈哈商标的权属及有关《合资经营合同》履行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娃哈哈集团认为其仍然是商标权人同时拒绝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办理商标转移登记手续。

六、2007年5月9日,达能公司依照仲裁协议,就与娃哈哈集团之间的《合资经营合同》纠纷向斯德哥尔摩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目前正在审理中。

七、2007年6月7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监字[2007]第90号《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该复函提到:

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但我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1999年7月,娃哈哈集团向我局提交了许可合资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我局于同年予以备案。

八、2007年6月13日,娃哈哈集团以《商标转让合同》的仲裁条款为依据,在杭州仲裁委员会对合资公司提起了仲裁,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对此,达能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娃哈哈集团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办理商标转移登记手续。

对上述仲裁的请求和反请求,杭州仲裁委员会均已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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