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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解读商标侵权案司法解释

阅读:193 次 时间:2008-3-13 稿源:网络资源

黑手机克隆名牌“NOKIA”变成“NOKLA”、小商铺20元叫“GUCCI”包……针对这些俗称“傍名牌”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今天直言:“该行为对经济秩序产生较大的危害。”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傍名牌”案件的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曹建明今天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上指出:“考虑到现行商标法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且为维护现行的商标全国集中授权制度,对这类纠纷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除此之外,对于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包括被告实际使用中改变了注册商标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有工商登记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曹建明进一步解释说。

就如何确定民事责任,曹建明解释说,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或者范围作出限制,如责令停止突出使用字号等。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曹建明还要求,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商标、商号、商业外观、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案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一切非诚信的仿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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