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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商标注册工作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阅读:311 次 时间:2007-11-14 稿源:网络资源

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工作效率,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对商标注册工作中的程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流程

为尽快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齐备、收文录入后、核对款项完成的,即打印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我局受理后,再进行图形要素和商品分类的审查。

二、各商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上述调整及时缴纳商标注册申请等费用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对于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注册等申请,我局通过从其缴纳的预付款中扣款的方式收取相关费用。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申请件时无预付款支付费用的申请件,属于商标申请手续不齐备的情形,将被不予受理,其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各商标代理机构应掌握本单位预付款的支付情况,以保证商标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商标代理机构在此之前代理的商标注册等申请尚未缴纳费用的,应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费用汇入我局账号。逾期未缴纳的,有关申请不予受理。

三、关于异议期间的计算方法

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商标异议期间从初步审定公告的次日开始计算,为期三个月。

为了充分保证异议申请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同时避免商标异议期间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日重合,我局决定调整初步审定公告时间。自第1096期(含该期)商标公告起,各期初步审定公告日由原来的每月7日、14日、21日和28日调整为每月6日、13日、20日和27日;注册公告日期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期不变。

四、提交有关摘要的纸制文档和电子文档

凡在异议程序中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相关异议材料和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外,还应同时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的纸制文档和电子文档(格式见附件),该摘要的内容为申请认定驰名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三年的相关信息。

五、简化商标异议裁定文书内容

为加快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进度,异议裁定书中将不再摘录双方理由。裁定书内容简化后,《商标异议裁定书专刊》暂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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